3D必中七码复式 www.ofwdgk.com.cn 為做好我市房屋征收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麻城市房屋征收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予以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限: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13日。
二、意見反饋方式:
(一)發送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二)寄送信函至“麻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請在信封上注明“麻城市房屋征收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字樣);
(三)到辦公現場反映意見(地址:金橋大道81號 麻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聯系電話:0713—2998158。
附件:麻城市房屋征收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
麻城市房地產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麻城市房屋征收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為做好我市房屋征收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為本市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市國土資源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屬物的征收補償工作。
財政、審計、發改、國資、規劃、城管、稅務、公安、工商、林業等部門,城投公司、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三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棚戶區改建、國家專項建設、園區環境治理,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擬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等進行摸底,并根據摸底結果測算征收補償費用。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棚戶區、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按照《麻城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實施意見》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戶以上的,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有上述行為的,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和獎勵
第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評估確定,房屋征收評估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的相關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不少于6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信息和被征收人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方法、期限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占地面積,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用途和面積為準,標注面積確有錯誤的,以房產測繪機構測繪面積為準。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對房屋的用途沒有記載的,房屋用途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認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法對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和認定處理工作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造成調查登記和認定處理結果失實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等面積調換。取得合法手續的地基,同時具備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證和規劃許可證的,占地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證)記載面積為依據,在合法登記面積范圍內按土地所在地區位基準地價評估給予補償,院落面積超出登記使用權面積范圍外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給予補償,未登記地基或超占面積不予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單家獨院主體建筑房屋結構為一層的按1:1.2、主體建筑房屋結構為二層的按1:1.1、主體建筑房屋結構為三層的按1:1比例進行產權面積調換,三層以上的建筑面積部分均實行貨幣補償,征收國有土地上單家獨院房屋主體建筑面積為一層的的按1:1.2,每戶調換不超過三套住房。
產權調換房屋人均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還建的第三套住房應根據調換面積選擇還建面積接近戶型。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小于還建房面積差額在10平方米以內的(含10平方米),10平方米及以內部分按還建房成本價,差額面積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還建房市場價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十五條 征收住宅房屋,每戶每次補償搬遷費2000元,選擇產權調換的,搬遷費按兩次計算。
搬遷費標準需要調整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測算,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 臨時安置費根據城區區位房租實際情況分別按5元/㎡.月、4元/㎡.月、3元/㎡.月的標準計發。
臨時安置費支付期限不少于12個月,具體以用于產權調換的期房建設周期為準。
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進行臨時安置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十七條 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認定、補償標準
(一)因征收生產、經營性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對被征收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認定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經營場所)為被征收房屋;已辦理稅務登記并持有納稅憑證。
征收生產、經營性等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評估價的5%適當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已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自行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停產停業期限按不超過6個月計算。
(二)“住改非”房屋認定、補助標準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生產、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補償或依據房屋登記的用途補償;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非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與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差額的15%。上述具體補助比例按照經營年限、納稅情況、經營規模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征收時已自行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助。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出租人與承租人按其約定分配停產停業補償費、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
第十八條對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騰退房屋的,可以給予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每戶1萬元。
自愿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可按房地產評估總價最高不超過15%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還建房建設實行先批后建,被征收人自拆自建房屋的由所在轄區鄉鎮辦負責統一換證工作。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期限內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門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載明的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
(二)因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產權有糾紛、產權人下落不明以及產權共有人對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意見等原因,不能簽訂補償協議的。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補償決定應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同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施房屋拆除須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建筑施工企業對房屋拆除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產權為國有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產權單位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協商產權劃轉、變更事項,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房屋征收部門,由房屋征收部門移交負責房產、土地權屬登記的管理部門予以注銷或者公告注銷。房屋被部分征收的,被征收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征收城市規劃區以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依據湖北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管理總站公布的當年上一季度黃岡地區房屋工程造價指數,由中介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新舊程度、樓層及建筑年限等因數進行評估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作出的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地上附屬物補償標準表:
糞窖
類型 |
單位 |
補償標準 |
說明 |
石窖 |
元/個 |
350 |
現狀廢棄的按同類型、同規格補償標準的70%進行補償。 |
土窖 |
元/個 |
100 |
|
缸窖 |
元/個 |
60 |
|
化糞池 |
元/個 |
300 |
豬圈、牛棚、廁所
類別 |
單位 |
全部磚墻 |
部分磚墻或半頭磚墻壁 |
簡易 |
說明 |
有頂棚 |
元/M2 |
300 |
180 |
120 |
使用年限在10年以內的按此標準補償;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按此標準的50%補償。 |
無頂棚 |
元/M2 |
180 |
100 |
80 |
|
檐高2.2M以上的 |
按結構、成色補償 |
水井
類別 |
單位 |
補償標準 |
說明 |
挖井 |
元/個 |
1500 |
現狀已廢棄的按照此標準的70%補償 |
搖井 |
元/個 |
1000 |
其他構筑物補償標準
項目 |
單位 |
補償標準 |
說明 |
毛石干砌護坡 |
元/M3 |
150 |
|
混合砂漿護坡 |
元/M3 |
220 |
|
圍墻12cm |
元/M2 |
60 |
|
圍墻18cm |
元/M2 |
85 |
|
圍墻24cm |
元/M2 |
100 |
|
圍墻36cm |
元/M2 |
150 |
|
水泥砂漿臺階 |
元/M2 |
65 |
|
混凝土明溝 |
元/米 |
45 |
|
磚砌明溝 |
元/M3 |
35 |
|
混凝土散水坡 |
元/M2 |
60 |
|
磚砌散水坡 |
元/M2 |
45 |
|
水泥道路12CM |
元/M2 |
31 |
|
碎石路 |
元/M2 |
38 |
|
瀝青路 |
元/M2 |
51 |
|
水泥混凝土路 |
元/M2 |
62 |
|
墳墓 |
1座 |
300元 |
由征收部門會同村(居)委會、小組或村民代表核定,具體數量,原則上按寬1米為1棺確定 |
墓碑 |
1塊 |
300元-800元 |
|
有線移裝費 |
1臺 |
100元 |
|
電話移裝費 |
1部 |
100元 |
|
水電安裝費(明) |
元/ |
60元 |
|
水電安裝費(暗) |
元/ |
80元 |
|
空調、太陽能裝卸費 |
元/臺 |
300元 |
樹木補償
樹 種 |
規 格 |
補償標準 |
備 注 |
板栗等 |
胸徑20cm以上 |
200元/棵 |
|
胸徑10—20cm |
150元/棵 |
||
胸徑5—10cm |
100元/棵 |
||
胸徑5cm以下 |
8元/棵 |
||
其他經濟樹種 |
胸徑5cm以上 |
50元/棵 |
茶、桑、竹單棵不成林每棵2元 |
胸徑5cm以下 |
5元/棵 |
||
綠化樹 |
胸徑5cm以上 |
20元/棵 |
|
胸徑5cm以下 |
5元/棵 |
||
用材樹 |
大樹15cm以上 |
15元/棵 |
|
中樹10cm以下 |
10元/棵 |
||
小樹5cm以下 |
5元/棵 |
||
竹園、茶園、桑園 |
1200元/畝 |